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三)卫生健康领域重要区域规划和统计信息。
(四)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民生信息。
(五)公共卫生监督检查信息。
(六)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本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网址:http://wsjkw.cq.gov.cn/)公开政府信息,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通过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本机关办公地现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3—67706906。
2. 信函申请。在本机关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请尽量选用“邮政挂号信”或者“邮政快递(EMS)”。
收件名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3—67706906。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形式,并准确详细填写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
4. 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素完备的,除当面申请并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申请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缺少申请要件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或者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及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予以提供;对于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 要求对具体行为、案例、事物进行判断或者询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事项,不符合《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本机关建议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告知获取途径。
1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3.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