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规定》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和听证笔录进行了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现行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听证程序不够细化、个别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全面修订现行规定。
二、《规定》主要内容
(一)作出基本规定。一是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和原则。二是对当事人听证权益的保护。三是对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物质保障要求。四是行政处罚听证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层级管理要求。
(二)明确听证组织机关和组成人员。一是听证组织机关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同时明确委托执法的受委托组织可以开展听证。二是听证人员的构成及其具体职责。三是听证参加人的构成及其要求。四是建立回避制度、代理制度。
(三)规范听证的告知和提出。一是确定可以听证的具体范围,并对上位法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进行明确。二是对听证告知程序和听证告知内容进行细化。三是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限、形式和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四)明确听证的举行。一是明确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会的确定。二是规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会前准备、会场纪律和会议程序。三是对听证笔录及其效力、证据规则作出规定。四是对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情形进行列举。五是对听证时限作出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进行衔接。
三、《规定》主要特点
(一)突出解决行政处罚听证中的实际问题。针对执法部门反映的听证规定操作性不强、听证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规定》新增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完善听证通知书制作、细化听证会前准备和听证会实施程序,增强了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突出便民利民的价值导向。《规定》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作出以下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新增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听证。
(三)突出强化听证的监督保障。《规定》新增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要求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设置旁听席,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有序参与并监督听证;新增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听证必需的场地、设施条件等,保证听证活动正常进行;扩大了听证事项范围,扩充了需要回避的人员范围和回避情形,保障听证公平公正。
(四)突出提升行政效能。《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对属于听证范围的,一并告知听证事项;规定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规定听证会应当在30日内举行等,简化流程,明确时限,减少文书,提高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