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4 | 发布日期 : | 2023-01-18 |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23〕2号 | 有 效 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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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4 |
发布日期 : | 2023-01-1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23〕2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的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通过本次普查工作,摸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家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准确掌握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密切协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重庆海关要按照海关总署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涉及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加大保障力度。按照《通知》要求,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素质,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加强质量管理。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市统计局、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市顺利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抓好成果运用。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要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
(六)注重经验总结。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后期全面、系统地总结我市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365体育怎么打不开网址_正规beat365app_365bet备用投注网址有关部门将对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